通辽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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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财政局

通辽市财政局工作职责及服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财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拟定全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代表市人民政府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全市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全市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全市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对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综合平衡。
四、拟订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办法和措施;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订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施细则;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
六、拟订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评价,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管理全市财政支持经济和发展各项事业的专项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
八、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订全市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国内债务管理方针政策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农发基金会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的综合管理。
十、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和会计委派制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改革建议。
十二、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服务对象为:市直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以及有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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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财政局电话:8836668 8836670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新城区行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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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财政局更新时间:20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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